標題: 所得稅節稅問題
mission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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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08:43  資料 私人訊息 
所得稅節稅問題
各位巴菲特達人好
我想各位在上了milke的課了以後 應該都會以巴菲特的長期投資為目標吧
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來了,萬一你真的買了一檔好股票 長期投資下 他的股價
變化也沒到你會賣掉的情況,但股利卻越來越多時,一定會面對繳稅的問題
而在目前的可扣抵稅額普遍都已經偏低的情形(像中鋼明年只剩17.x %),不知道各位有什麼
合法的節稅辦法可以達到節稅目的,雖然目前的我還沒遇到,但是我相信在版上的大大
應該已經有人遇到這個問題了吧,如果還有上班 加上股利1.2百萬,一個不小心就會
到要繳到30%~40%的情況吧, 希望有人可以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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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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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08:58  資料 私人訊息 
請參考巴菲特選股神功(漫畫版)P.222
這個問題,巴菲特選股神功(漫畫版)中
P.222開始
有3頁說明...
不知道能否幫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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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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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0:12  資料 私人訊息 
很多朋友也為這問題頭痛,除了多扶養人(少子化嚴重該是增產報國的時候到了)..減少工資收入(少加班多按盈再表)...買高扣抵率股票(視狀況不要參加除權息,神功裡有說明)...買好房子貸款高成利息抵扣(須先扣掉銀行利息收入,要精算)....等等方法很多,但視個人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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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on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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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5.145.5
發表於 2011-10-11 10:41  資料 私人訊息 
我現在查得到的就是贈與 似乎有節稅的功能
至於神功的書 因為現在不在手邊 不過我的印象中
似乎跟我要問的問題有點不同...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故父母可利用每人每年贈與額度一百萬元以內之免稅額分年贈與現金給子女,作為購置財產準備金,達到為子女置產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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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on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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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0:42  資料 私人訊息 
有一篇網路文章
文章標題   大量現金的所得節稅與移轉規劃
        大量現金的移轉,可利用免贈與稅工具、低課稅價值的不動產以及保單等等方式來規劃,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以下本文將針對上述之方法加以詳細說明。
      60多歲的王大同在前幾年預測房地產景氣將會往下走軟,因此將許多不動產趁著高價出脫。幾年來累積的資金已經高達數億元,但資金的累積也產生了新的所得稅問題,過於龐大的利息收入,仍然使所得稅稅率高達40%,以致實際現金投資報酬率,僅在3%至5%間﹔另外,尚且王大同在想自己年事已高,將來兒子在繼承遺產時,這些現金性資產全部以面額或市價課稅,財產將只剩一半,想到這裡,王大同內心不禁十分苦悶。
規劃比較
一、現金性的財產範圍
      在規劃財產節稅時,通常將財產分類為現金、自用住宅、未上市股票及素地4種。其中現金性質的財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上市股票、債券及基金等易於變現的財產﹔這些財產有的已經是現金,例如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有的只需要以很小的成本或稅捐即可變成現金,例如上市股票、債券及基金轉換成現金只要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所以,這些財產在轉換成現金以後,均可
以規劃現金的方法規劃。
二、大量現金所產生的稅務問題
(一)必須以贈與以外的方法規劃
      當一個人有2
,000萬元的現金性財產時,如要使財產在生前免稅完成移轉,通常需要輔以贈與以外的其他方法規劃。因為以目前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約5 %的情形來看,2,000萬元的現金一年約可產生100萬元的利息,正好等於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也就是說,當某甲現金性財產2,000萬元時,如甲將每年賺得的利息100萬元免稅贈與後,某甲仍然會留下2,000萬元的本金未移轉完成。準此,某甲的財產除了以每年免稅額贈與外,尚應配合其他規劃,才能將財產在生前免稅移轉。
(二)利息或股利已經要課稅
      依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7萬元,當某甲有2,000萬元的現金性財產,每年產生的利息收入超過27萬元的部份應課所得稅;但若某甲投資的財產項目為股票,則個人所獲配的股利是全額應稅,所以,2000萬元以上的現金規劃移轉的同時,因財產分散的結果,亦將有利於所得節稅。

三、大量現金移轉的方法
(一) 利用免贈與稅工具
         農業用地,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假設某甲生前要一次贈與子女大筆現金,可將現金購買農地後,再將農地贈與子女,子女於取得農地後出售得款,即完成現金移轉。
(二) 利用低課稅價值的不動產
        農地雖然有免稅的效果,但基於市場行情及農地特定免稅條件的考慮,有時改以一般不動產作為規劃現金移轉的工具較容易。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倘若某甲要移轉5,000萬元的現金給子女,可以先將5,000萬元的現金購入不動產,假設該不動產公告價格為1,000萬元,某甲取得不動產後,將該不動產改以公告價1,000萬元以買賣方式移轉給子女, 子女取得不動產後以市價出售即可獲得5,000萬元。

上述規劃流程某甲共移轉4,000萬元給子女,而子女支付某甲1,000萬元的資金來源係由某甲平時分年贈與子女而來,所以整個規劃流程一共移轉5,000萬元。實務上,上述規劃較易發生的兩個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1.某甲與子女間買賣不動產的價格,只要不低於不動產公告現值,並不課贈與稅。
2.2.某甲平時贈與子女的資金為確保將來可以安全的做為子女支付某甲購買不動產的資
   金,可以將資金以子女名義購買儲蓄險,在滿期後一筆領回。保單內容如下:

.儲蓄險的保單內容
要 保 人:子
被 保 人:子
生存受益人:子
死亡受益人:指定之人
  (三)利用保單規劃
有時候父母擁有大量現金,但基於生前對財產的控制權等原因,並不希望將現金在生前移轉給子女,但另一方面,父母也不希望現金作為遺產課到遺產稅,此時可以利用人壽保險來達成規劃目的。以下依不同資金運用方式,將大筆現金轉入保單達成節省遺產稅的目的。
1.躉繳型
       父母有大量現金,希望在發生繼承後再由子女取得並且不希望課到遺產稅,­而父母生前不需再用到這筆資金,或需用資金時願意以保單貸款來取得資金。此種情形可以規劃躉繳終身險。保單內容如下:

•躉繳終身險
要 保 人:父
被 保 人:父
死亡受益人:父指定之人
2.還本型或年金型保險
      如果父母平時係依賴名下大量現金存款取得存款利息作為生活費,其所存在的風險包括存款利息在繳所得稅、存款本金可能隨時要繳納遺產稅。這種情形,可以用年金型或還本型的險種來規劃。使現金存款利息轉成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存款本金轉成保單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而平時父母仍可依賴還本保險給付或年金給付作為生活費的來源。還本型或年金型保單內容如下:

•還本型或年金型保單
要 保 人:父
被 保 人:父
生存受益人:父
死亡受益人:父指定之人
    (四) 量上市股票、債券、基金的移轉規劃
如前述,上市股票、債券、基金容易變現且變現時僅需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因此上市股票、債券、基金可以用移轉現金的方式來規劃。
假設70歲的張文有大量上市股票、債券、基金約8000萬元,這筆股票遺產稅估計達約4,000萬元。為規劃節省遺產稅,張文的處理方法是將股票在公開市場出售取得現金後躉繳終身險即可完成規劃。
比較規劃及未規劃的情形如下:
1.未規劃要繳納遺產稅達4,000萬元。
2.規劃時,僅繳8,000萬元的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為24萬元。

躉繳保單內容如下:
.躉繳終身險
要 保 人:父
被 保 人:父
死亡受益人:父指定之人
四、不同移轉方式的比較
       上述現金性的財產以農地、不動產或保單規劃等三種不同方式規劃移轉的差異比較如下:

.不同移轉方式的差異比較

移轉方式
移轉時稅捐
預先準備子女資金
規劃後父母對資金的控制權
規劃後利息或股利所得稅
農地
免稅
不必
沒有
仍存在,只是把父母的問題轉成子女的問題
不動產
同期內移轉房屋部份仍有契稅
要,且不可低於公告現值
沒有
仍存在,只是把父母的問題轉成子女的問題
保單
免稅
不必
仍有控制權
利息及股利均轉成保險給付免稅

案例解析
王大同的幾億現金如為同時兼顧遺產稅、所得稅及自己生前對財產的控制權,似以保單規劃移轉及節省所得稅較容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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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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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1:14  資料 私人訊息 
現在是每人每年220萬
如果是子女已成年且未有收入或很低者  可以考慮用分開申報方式節稅
將部分股票贈與給子女 (每年夫加妻  可贈與額為440萬)
之後股利發下來給子女時,他們兩稅合一算起來適用的稅率會比較低  甚至可以退稅
不過贈與用時價計算  所以真的對領很多股利的股東  可以節稅的效果有限就是了

QUOTE:
原帖由 missionkong 於 2011-10-11 10:41 發表
我現在查得到的就是贈與 似乎有節稅的功能
至於神功的書 因為現在不在手邊 不過我的印象中
似乎跟我要問的問題有點不同...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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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zd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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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1:55  資料 私人訊息 
1. 找人頭(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姊妹、阿姨、姑姑、阿姨等信得過的人;但需考慮風險)
2. 成立公司(雖然MIKE在課堂上說此招不可取)-
   a.公司作帳至虧損(違法的喔)(增加費用:水電、電話費、資本折舊....),即可不用繳營所稅!
   b.如果不作帳,合法報稅的話,課『不分配盈餘』的稅也只有10% VS 個人綜所稅最高40%
   C.缺點:公司法人買賣股票的資本利得,應計入所得需課稅;個人(自然人)則不用

台中上課時,問MIKE這個問題,被MIKE削了一頓(指『成立公司』這招)。

現實上,很多年年虧損的私人公司,為什麼還能不收起來,持續經營?
我想部分的原因可能就是公司實際上是賺錢的,但帳面上/稅務上是虧損的!自然一毛錢,都不用付給政府!

Mike不建議成立公司來避稅,是否基於道德上的考量呢?能否請MIKE釋疑?
如果要避稅,如果有500-1000萬或以上的股利的人,沒有道德以及法律及風險考量時,是否成立公司是最佳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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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12:23  資料 私人訊息 
成立公司的話  考量的點很多  主要在於大家對稅法一知半解
1.公司即使帳面作致虧損  也只是短期的  未來公司獲利的時候  想做虧損扣抵的話  前提是之前的財報要有會計師做財簽  但是主要的成本還是在設立公司有一堆要花的事務所公費在(記帳 稅報 營業稅等)  成本不見得符合效益  
2.法人的證券交易所得應該也是免稅的  
3.所謂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話  是指領到股利後(投資公司已經先繳營所稅) 要再加徵10%
  當然是都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
  但我們個人申報股利所得  是採兩稅合一  會還原到原本稅前所得計算稅率再補繳營所稅不足的部分
  其實兩者差異不大,況且未來設置的公司想要發放股利還是很容易補繳回來的

設置公司這方法不是不行  但是要花在事務所的錢也不少  如果不熟稅法的人又沒花錢請事務所幫忙的話
應該很容易會有稅法上的問題
所以我想對一般人是不太行得通的

QUOTE:
原帖由 jazdisk 於 2011-10-11 11:55 發表
1. 找人頭(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姊妹、阿姨、姑姑、阿姨等信得過的人;但需考慮風險)
2. 成立公司(雖然MIKE在課堂上說此招不可取)-
   a.公司作帳至虧損(違法的喔)(增加費用:水電、電話費、資本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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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zd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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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1 22:08  資料 私人訊息 
就是想從稅金上多省一些,才要比一般人用功一些;

   就是想在股票投資上賺到更多錢才來上巴菲特班。

   巴菲特班同學30%-40%稅率的人,應該不少,一旦被課30%-40%稅率後,要回到6%稅率應該是『回不去了』;想想看股利所得每年從50萬、100萬、200萬、500萬、1000萬、2000萬、5000萬、1億以上(我想同學中應該有人以此為目標或者已經達到了?!巴班同學的資產照課堂上所教方法照表抄課,每5-10年應可翻一倍喔)的人難道不想從40%稅率逃出來嗎?
  
   對稅法一知半解可以去瞭解(諮詢會計師、GOOGLE、稅務會計相關網站、巴班同學討論、買相關書籍)

   1. 我認識幾間公司從來不賺錢,賺錢也只是少數幾年;虧損扣底把他當作BONUS就好了,多賺的;設立公司所有的費用應少於100萬股利被課的40萬元稅金(如以40%稅率);(即使第一年成立費用比較高,但未來的費用只剩下會計師的相關費用);更何況,我相信巴班的同學的股利是每年都會增加的(除非預期GDP高低點而空手)!股利少當然不符成本,但原意是股利100萬以上,又所得稅率30-40%的人的所得稅節稅問題。
當然如果有同學佛心來著,諮詢相關單位成立一家公司的所有費用,參酌不同稅率下所得淨額多少以上的資料,跑一下EXCEL,我們就可以知道多少所得淨額的人設立公司來節稅比較划算了。

  2. 參考網文附件:股票買賣價差部份:個人買賣股票之價差所得免稅,轉為公司型態則公司盈分配給股東時會將免稅所得轉為應稅所得和現狀差異較大,較為不利。(PS.做虧損或賺少少就沒有應稅所得的問題了)
  
   3. 提醒:要選總統、副總統 (或家人) 的不可以用這些招數



相信巴班的同學  股利/$ 會越來越多!



QUOTE:
原帖由 allen 於 2011-10-11 12:23 發表
成立公司的話  考量的點很多  主要在於大家對稅法一知半解
1.公司即使帳面作致虧損  也只是短期的  未來公司獲利的時候  想做虧損扣抵的話  前提是之前的財報要有會計師做財簽  但是主要的成本還是在設立公司有 ...

參考:
網路文章:  成立投資公司對個人來說會比較節稅嗎?http://www.ever-trust.com.tw/faq_04.asp?fid=553
問題:
1.個人因投資上市股票獲配股利甚多,97年之綜所稅稅率至40%,扣掉可抵稅額還繳了80幾萬元的稅金,想請教若用我個人為負責人成立ㄧ家投資公司,用公司名義買賣股票,這樣的節稅效果如何?
2.若成立投資公司又有哪些成本費用?及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謝謝回答
回覆內容 :     有下列二個思考方向:
(1)股票買賣價差部份:個人買賣股票之價差所得免稅,轉為公司型態則公司盈
餘分配給股東時會將免稅所得轉為應稅所得和現狀差異較大,較為不利。
(2)股票獲配股利部份: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仍應課稅和現狀差異不大。

網路文章;http://mypaper.pchome.com.tw/tom4810/post/3664895
                                            慎重設立控股公司,才能達成節稅目標!-                                                                                                有些人因為信任朋友或同事的建議,設立控股公司作為節稅工具,卻從來不曾費心去瞭解控股公司的節稅作用何在,當同事或朋友不能再提供協助,而接手的人又不十分瞭解應如何運作,反而因為操作錯誤而繳稅,與當初設立的目標大相逕庭。所以,我們宜從設立控股公司的節稅特點探討:
1、延遲繳稅:兩稅合一施行後,公司取得國內被投資公司分派之股利,不必計入所得額課稅,所以,個人取得股利所得須於當年度列報課稅,若經由投資公司取得股利,當年度即不必課徵25%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累積為未分配盈餘,延緩到次年度再分配給個人股東時才申報課稅。
2、選擇有利時點分配:在兩稅合一之下,控股公司取得之股利所累積之盈餘,若未於當年度分配,僅需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可長期保留不需分配,加徵後有效稅率約為32.75%,相對個人最高稅率40%,仍然較低;所以,若股東當年度個人所得較高,對於控股公司之盈餘可選擇加徵10%稅額不分配,而規劃在個人所得較低的年度分配。
3、持股及營運成本費用:例如借款利息、顧問費用等持有股票及相關營運費用,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能減除;投資公司則可認列以減少當年度盈餘,從而減少應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瞭解控股公司的節稅特點之後,我們歸納以下基本操作原則供參考:
1、若只持有股票,可設立專業投資公司作為控股公司;若還要持有其他資產,則應設立一般公司轉投資,以免營業項目受限制。
2、若控股公司的股權須移轉,則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便發行股票,可享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優點。
3、長期持有的股票由控股公司持有,計劃要買賣的股票由個人持有,避免將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轉為應稅之未分配盈餘。
此外控股公司除節稅之運用,尚可作為家族控制財產、世代間財產移轉等用途,所以,不論在規劃階段或運作階段,都應詳細斟酌,才能獲得最佳效果。



[ 本帖最後由 jazdisk 於 2011-10-11 22: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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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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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親戚拿OBU的節稅資料請我幫忙看,不過就理財規劃公司提供的資料看起來還不錯
charge的費用其實對每年領個好幾百萬股利的投資人感覺沒很多
畢竟台灣綜所稅對境外公司所得不課稅
省下來的稅要付公費應該綽綽有餘
但是這部分我不熟  還是覺得應該有它的風險在
不知道有沒有人是用OBU節稅的  可以分享一下
還蠻想學到這一塊領域的東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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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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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作法是部分資金移到海外 - 美國。

我們投資美國股市,如果是非海外公司配的股利,要課30%的稅,但可以申請退稅。
稅是預扣,海外所得有些券商會自動退稅。

把資金移到美國的風險是匯率,但長時間持續投資可以降低風險。

台灣開徵海外所得稅,但有點懷疑國稅局會有海外券商的資料,這應該是針對在國內購買海外基金或複委託。
海外所得課稅說明 http://www.fubon.com/bank/rich/invest_trust/001manage_inc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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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E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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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各位巴菲特同學:
錢如果太多,學學陳樹菊,不也美事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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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o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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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Peter Tsai
Sent: Wednesday, October 12, 2011 5:12 PM

新法條--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是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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