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allen 於 2012-2-16 20:00 發表
600萬的法源是因為
個人所得稅原本不課海外所得的
但是為了租稅公平
所以訂下了把海外加計所得以後 給你600萬的免稅額
以稅率20%下去課稅 (所謂的最低稅負制,可以去google)
舉個簡易的例子來說
假設你 ...
謝謝您的答覆,這些我都了解. Where the shoe pinches is 當初投資美股碰巧賺多了點, 也沒早一點匯回來, 加上在國內的所得是每年近5M的股利, 這些都是報稅資料直接跑出來的. 以不被扣稅為前提, 每年匯1M, 匯一輩子也匯不完的.
我有一個問題是, 如果我今年開始匯錢回來, 舉證這是早幾年賺的錢, 是不是就不屬於這6M的額度中? 如果是這樣就太好了, 不然我只好到國外辦張信用卡.
先說明我不是要逃稅, 有賺我當然要繳, 可是我的問題是很大一部份是在台灣要扣海外所得前所賺的. 所以這不該被課的吧.....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