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11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特別股或普通股擇一發行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特別股發行之股數以不超過100,000仟股(含)為原則;普通股發行之股數以不超過50,000仟股(含)為原則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發行總額以新台幣50億元(含)為上限6.發行價格:實際價格俟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依視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由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80%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足1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起五日內自行拼湊成整股認購,員工或原股東認購不足時,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條件說明如下:(1)到期日:本公司特別股無到期日(2)股息: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3)股息發放: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次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本公司得決議取消特別股之股息分派,不構成違約事件;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亦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4)超額股利分配:特別股股東除領取依前述所定之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5)特別股回收: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回收之特別股,仍延續前述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6)剩餘財產分配: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 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7)表決權及選舉權: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8)轉換普通股: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普通股現金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資本,償還借款及強化財務結構13.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價格、實際發行股數、實際發行條件、資金來源、計劃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後續增資基準日訂定、委聘外部律師及財務顧問、員工認股辦法、簽署並交付一切有關本次發行計畫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承銷契約或與本案相關契約文件)、上市掛牌之申請等,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資本市場狀況變化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